来源:爱游戏app官方下载 发布时间:2024-07-04 01:34:07
依据第676号国务院令,最新修订的《印刷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版《条例》)慢慢的开始施行。新版《条例》将公安部门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责并入出版行政部门,同时要求依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要求,加强信息的互联共享。
在此次《条例》修订前,旧版《条例》刚刚实施了一年。两次修订缘何间隔时间如此之短?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刷发行司相关负责人告诉《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此次修订正是对666号国务院令修订的再跟进。
“减”的方面是,将公安部门的相关审批内容删除,这是对666号国务院令中取消印刷特种行业审批精神的深化和延伸。受影响最大的是“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企业。
“加”的方面是,新版《条例》明确出版行政部门将依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印刷企业信息与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互联共享。
据介绍,这是继666号国务院令《条例》修订中明确印刷行业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后,对推动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今年年初已作了部署,在印发的《关于做好2017年印刷复制发行监管工作的通知》中首次将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作为今年的试点工作。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新版《条例》简化了行政流程,节约了行政成本,印刷企业纷纷为之点赞。
北京新华印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树文和记者说:“行政审批环节减少了,服务的品质提高了,市场诚信体系要求刚性化了,竞争活力肯定会慢慢的强。”回忆起以前,赵树文感觉多头管理曾让他们经常摸不着头脑,今后出版行政部门不但主管印刷,而且成为监管主体,印企办起手续来便利多了。
新版《条例》删除了从事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等业务时必须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制的内容。北京奇良海德印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柏琦对此拍手叫好,他认为,如今市场大门敞开,民营印企迎来了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
在给企业“松绑”的同时,此次《条例》修订“收紧”了对经营行为的监管。对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除常规查处形式外,新版《条例》增加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中国印刷技术协会副理事长任玉成认为,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精神的体现,彰显了主管部门放管结合、维护文化安全的决心。
多年来,总局印刷发行司一直在推动各地探索借助互联网开展政务工作。2010年至今,引导各地建设印刷复制委托书网上备案系统,今年又开始试点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持续不断地推进信息化建设,为纳入全国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作为今年全国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试点的地区,广东省印刷业的信息化监管已推行10多年。据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印刷发行管理处副处长郭建平介绍,目前广东正在原有平台基础上开发境外接单的新模块。新版《条例》规定,将印刷企业信息纳入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将给印企带来两方面的利好。一方面,敦促印刷企业重视信用管理;另一方面,帮助行政部门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质量。
针对目前各地印刷主管部门信息监管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任玉成认为,全国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是挑战,更是机遇。这需要印刷企业、软件开发商等方面共同发力。新版《条例》也为各地印刷主管部门日后开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和法规依据。
据了解,总局印刷发行司已经作出安排,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培训等方式加大对新版《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同时,加大电子政务建设力度,加快印刷复制委托书备案系统全国联网步伐,推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与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实现对印刷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委托印刷单位一定要向印刷企业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印刷企业一定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并保存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2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托别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来得到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别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