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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整理标准192项国务院部分行政批阅中介服务事项的决议》(国发〔2016〕11号)的相关规则,现将进口用于出书的音像制品批阅作业的有关要求告诉如下:
一、依据《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则,进口用于出书的音像制品应当先行请求著作权合同挂号,获得挂号文件后方可实行进口音像制品内容检查手续。现依据国发〔2016〕11号文件规则,进口用于出书的音像制品不再要求请求人供给著作权合同挂号文件,改由国家新闻出书广电总局一致托付我国版权维护中心展开合同挂号作业。
二、进口用于出书的音像制品批阅资料采纳“一站式受理”,一致在国家新闻出书广电总局(宣武门作业区)行政受理大厅处理受理作业,提交资料包含:1.《进口录音(像)制品报审表》;2.版权交易协议中外文文本草案,原始版权证明书与版权授权书;3.节目样片(载体方式为CD、VCD、DVD、BD或其他通用载体);4.中外文曲目、歌词或对白,其间音乐类节目要求供给音乐专辑介绍、专辑曲目、歌词中文翻译、表演者、演奏者、词曲作者及主创人员简介,影视类节目要求供给剧情梗概、编导人员、艺人、制造公司介绍、世界发行及获奖状况;5.内容检查所需的其他资料。
三、以上所称进口用于出书的音像制品含信息网络出书,在著作权合同挂号和认证作业过程中,不向请求人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