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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出版行政主任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做行业监督管理,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第五十一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期刊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期刊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期刊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出版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出版单位的审核登记、年度核验及其出版图书的审读、质量评估等管理工作。
(2016年3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及其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二)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监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三)对网络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定期组织内容审读和质量检查,并将结果向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四)对网络出版从业人员来管理,定期组织岗位、业务培训和考核;(五)配合上级出版行政主任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指导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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