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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爱游戏app官方下载 发布时间:2024-08-26 13:00:08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印刷行业和出版物发行单位的管理,逐步发展和繁荣全县社会文化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印刷发行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现依据国务院颁布《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县真实的情况,发布本公告。
一、公民在行使印刷和出版物发行行业自由的权利时,一定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和发行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等。
二、印刷和出版物发行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任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三、印刷行业和出版物发行单位一定要取得经营许可证(注:在县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经营许可证;在县新闻出版局备案),无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经营的,视为非法经营。
四、出版行政主任部门依法对嫌疑违法的印刷行业和出版物发行单位做查处,对涉嫌违法活动的相关物品,依法查封和扣押。
五、任何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含广告公司、复印打字等)、发行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含反对宪法确定的根本原则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伪造、假冒出版公司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等内容的印刷品和出版物。
六、任何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含广告公司、复印打字等)、发行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等。
七、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复印设备要加强管理,不得复印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行为。
八、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公司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任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来得到的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九、对于无证经营的印刷行业和出版物发行单位限6月30日前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否则视为非法经营,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