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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
《海南省文明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7月31日经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为加强文明市场管理,促进市、县、自治县文明产业高质量开展,将《海南省文明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
申办下列文明运营活动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到地点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明行政部门处理运营许可证后,方可运营:
申办出版物的仿制、印刷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阅,收取运营许可证。申办出版物印刷的,还应当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则处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建立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阅,收取运营许可证后,方可运营。
建立表演生意组织,应当按照以下规则批阅,收取营业性表演许可证后,方可运营:
(一)在海口市、三亚市建立表演生意组织,应当经海口市、三亚市文明行政部门批阅;
(二)在其他市、县、自治县建立表演生意组织,应当经省文明行政部门批阅。”
市、县、自治县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文明行政部门根据本条规则批阅的事项,应当在批阅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文明行政部门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