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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文明和广电旅行体育局近来对慈溪市海诚印刷厂没有树立承印验证准则、承印挂号准则、印刷品保管准则、印刷品交给准则、印刷活动残次品毁掉准则等的行为作出行政处分。
慈溪市海诚印刷厂 证照称号及编号:《营业执照》一致社会信誉代码:9****************M 《印刷运营许可证》:浙甬印证字第BB0149号 运营场所:慈溪市宗汉大街东小路1-2号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林光俊
慈溪市海诚印刷厂没有树立承印验证准则、承印挂号准则、印刷品保管准则、印刷品交给准则、印刷活动残次品毁掉准则等的行为,已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则,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正告。
当事人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许行政诉讼期间,本处分决议不中止实行。当事人如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分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许行政诉讼期间不予核算。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经催告后仍未实行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则,本机关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