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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从严从实加强出版发行市场管理

来源:爱游戏app官方下载    发布时间:2024-08-11 05:07:31

  按照区、市“扫黄打非”办有关工作要求和《灵武市2021年“扫黄打非”工作行动方案》安排部署,今年以来,我市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从严从实抓好出版发行市场管理。

  为切实加强出版发行市场管理,我市组织新闻出版、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通报相关情况,明确各责任单位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强化责任落实。

  近日,由市“扫黄打非”办牵头,组织文化、公安等单位对灵武商城周边小商品批发零售市场进行突击检查,检查中发现,有1家2元店、2家日用品零售店存在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违规销售图书情况,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三家经营户给予查扣图书、罚款、责令立即整改的处罚,目前已处罚到位。同时加大对灵州商城、东郊市场及校园周边等零售商店、书店的全面摸排检查。

  在检查中,通过向广大经营户发放宣传材料,加强《著作权法》《行政处罚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宣传教育,有效提升了广大经营户的守法意识,营造了全市文化市场的良好氛围。

  《出版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国务院根据宪法制定条例。

  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公司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任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来得到的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来得到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别的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来得到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任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第六十四条走私出版物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任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来得到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公司名称的出版物的;

  (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公司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第六十六条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来得到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售或者以别的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其主管机关、经营事物的规模,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另外的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任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来得到的,能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七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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