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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9-10-29 来源:中国包装网责编:中国包装网 浏览次数:
编者按:国务院第315令颁发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目前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新的制度尚未正式下达.余姚市文体局已经制定了五项制度,我们大家都认为很好,各公司能够参照,结合实际制订好五项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关于在接受承印出版物、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前,必须验证相关手续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体盖章的,全国统一格式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省、市新闻出版局备案。
2、接受出版的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接受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3、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内部资料准印证。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和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4、接受委托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须查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并报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批准。
1、接受委托印刷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1、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不流通使用的票证,必须由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接受委托上述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件的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
2、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或者印刷有公司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业证件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出具的委托印刷证明。
3、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宗教事务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和省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二、各单位应指定两人负责验证工作。在验证各类证明、文件时,两人应同时在场;验证完毕后,要在业务登记表上署名签字。
四、各单位负责人应于每月末检查该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察觉缺陷,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防微杜渐。本制度若不落实,将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为规范印刷企业业务承接行为,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一、在承印印刷品前,必须根据《印刷企业承印验证制度》的规定,验证相关文件、证明及准印证。待验证通过后,方可承印。
二、所有承印业务必须签订合同或外协单,并进行登记。登记采取分类方法,即分出版物、包装装潢、商标、广告宣传品、其他印刷品等几类进行。各企业要认真根据相关要求逐项登记。对长期联系的客户,可单独登记。
五、各企业负责人应于每月未检查该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察觉缺陷,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防微杜渐。本制度若不落实,将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所有在本企业内的印刷成品、半成品、样品、样张必须在合适的位置放置,由专人负责管理。
三、保管人员应在印刷品入库前,与生产人员做好交接工作,并在印刷品保管登记本上签字。
七、各企业负责人应于每月末检查该制度的落实情况,察觉缺陷,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防微杜渐。本制度若不落实,将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划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为加强印刷企业对印刷品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除按规定留存的样本、样张外,所有印刷品都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交付给委托印刷人。
二、印刷境外印刷品,其成品和样品都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厂内留存,不得在境内销售。
七、各企业负责人应于每月末检查该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察觉缺陷,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防微杜渐。本制度若不落实,将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生产人员应将印刷活动中出现的残次品及时收回,并交给负责销毁工作的人员,不得私自留存或随意处理。
四、除规定的印刷品外,负责人员应将残次品用适当的方式及时进行销毁,并作好记录;销毁时应有两人同时在场。
六、各企业负责人应于每月末检查该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察觉缺陷,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防微杜渐。本制度若不落实,将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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