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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来源:爱游戏app官方下载    发布时间:2024-08-03 00:02:02

  (2)《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五条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六)有适应经营事物的规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1)《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五条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2)《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附件第6、7、98、99、101项: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一定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施”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包装装潢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1.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印刷经营活动企业(不含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要的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2.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3.开展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五条 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依据本条例第十条提出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印刷企业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种类。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依据本条例第十条提出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六条许可证设计,是指对许可证的登记项目和样式进行设计。设计许可证时须规定其有效期限。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各类许可证的设立与设计。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二条:许可证有效期满即失效。持证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许可证的,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许可证申请。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2)《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六条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1)《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六条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 并、合并、分立审批

  1.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印刷经营活动企业(不含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2.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3.开展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发现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六条 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依据本条例第十条提出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印刷企业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种类。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别的形式转让。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依据本条例第十条提出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六条许可证设计,是指对许可证的登记项目和样式进行设计。设计许可证时须规定其有效期限。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各类许可证的设立与设计。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二条:许可证有效期满即失效。持证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许可证的,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许可证申请。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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