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展示
书刊
画册
包装袋
手提袋
档案袋
宣传单
折页
海报
说明书
吊牌
铭牌
期刊
标牌
礼盒

当前位置:首页 > 产品展示 > 海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文综罚字〔2023〕41号

来源:爱游戏app官方下载    发布时间:2024-10-20 00:50:23

  出版物,这些出版物无版权页、没有署名出版单位、无书号、无图书条码等规定标识。经现场询问摊点售卖人摊点售卖人宋**在执法人员陪同下,到达港南区江南派出所。执法人员在江南派出所对摊点售卖的118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进行清点核实,并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过程进行拍照取证,

  2023年10月25日,对宋**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发行出版物业务及承认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事实,自2023年10月20日经营以来,当事人共摆摊经营了5天,每天售出出版物获利5元钱,售出部分出版物获利共25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未售出的13种118本(册/张)出版物:序号12、序号13共107册(张)的每册(张)进货价0.5元钱,其他11本厚的书册每本进货价7元钱,未售出出版物经营额共130.5元。

  2023年10月27日,根据《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自治区版权局关于非法出版物、侵权盗版出版物鉴定、认定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新出〔2019〕152号),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依据常识可以判定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做处理的非法出版物、侵权盗版出版物案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检查或执法人员在检查或行政处罚的有关文书上直接写明鉴定、认定意见并签名,即可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不需要另行鉴定或认定。经贵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两名执法人员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118本(册/张)出版物进行认定,这118本(册/张)出版物无版权页、没有署名出版单位、无书号、无图书条码等规定标识,属于非法出版物。

  2023年11月8日,本案调查终结。经查明,宋**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发行出版物业务、发行非法出版物经营额130.5元,违法来得到的25元。

  2023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文综罚告字〔2023〕41号,告知拟对宋**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年11月16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1.《现场检查笔录》贵文综检字〔2023〕1945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贵文综保字〔2023〕41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实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4日在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商贸城内摆摊发行非法出版物的现场检查情况及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2.宋**《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宋**调查询问的情况,以及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发行业务、发行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4.《认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宋**摆摊销售的118本(册/张)出版物全部都是非法出版物。

  5.《总经营额、获利额情况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宋**共同对其自2023年10月20日经营以来,经营额103.5元,获利金额25元进行确认。

  以上证据,已向当事人出示,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对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证据合法、确凿,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1.当事人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摆摊销售《澳门大赢家》等118本(册/张)出版物的行为,应定性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发行业务。

  2.当事人摆摊销售的《澳门大赢家》等118本(册/张)出版物的行为,应定性为发行非法出版物。

  当事人宋**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澳门大赢家》等出版物的行为应定性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发行业务、发行非法出版物。

  其中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及《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公司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任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来得到的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宋**积极努力配合执法人员对本案的调查,情节较轻,认错态度好,本案违法经营额(103.5元)较少,不足3000元,参照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桂新广规〔2017〕8号)新闻出版部分第一章第一节《出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1.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来得到的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由于当事人没有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设备,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发行业务的行为进行取缔,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出版物118本(册/张);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贰拾伍元整(25元);3.罚款人民币叁佰肆拾伍元整(345元)。

  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任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及《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任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来得到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公司名称的出版物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经查明,当事人本案违法经营额103.5元,违法经营额较少,不足3000元,参照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桂新广规〔2017〕8号)新闻出版部分第一章第一节《出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部分:《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出版物118本(册/张);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贰拾伍元整(25元);3.罚款人民币叁佰肆拾伍元整(345元)。由于当事人违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发行业务、发行非法出版物两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合并处罚。

  现本机关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发行业务的行为进行取缔,责令当事人改正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贵港分行缴纳罚款(开户名称:贵港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贵港分行;开户账号:3)上交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官网首页   \    关于我们   \    产品展示   \    设备展示   \    企业文化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爱游戏app官方下载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北峰工业区丰顺路56号
联系人:爱游戏app官方下载 先生(经理) 电话:+86-595-28215333
手机:13615959777

移动官网

扫一扫 加为好友

COPYRIGHT (C) 2018-2020 爱游戏app官方下载 闽ICP备11003410号-1 技术支持:爱游戏app官方下载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