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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权力清单

来源:爱游戏app官方下载    发布时间:2024-06-25 19:34:44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2、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对部分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委托管理的决定》。

  1、《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报社和省级单位主管的报刊出版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所辖的地、市、州、盟或者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设立记者站。各地、市、州、盟党委机关报社,可以在本地、市、州、盟所辖的市、县设立记者站。

  2、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对部分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委托管理的决定》。

  1、《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三条: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2、《国务院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3、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对部分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委托管理的决定》。

  1、《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2、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对部分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委托管理的决定》

  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独立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单位的设立、变更名称、经营事物的规模、兼并、合并或者分立审批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十七条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申请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的制作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音像制作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任部门审批。

  2、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对部分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委托管理的决定》

  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设立、变更名称、经营事物的规模、兼并、合并或者分立审批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任部门审批。

  2、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对部分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委托管理的决定》。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条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兼营、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审批

  1、《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第六批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后续工作的通知(湘新出〔2013〕13号)。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对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一定要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做修缮,应该依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理应当充分的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应该依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原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改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理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理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擅自修缮文物保护单位或擅自变更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处罚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或者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或者生产活动中,发现地下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文物行政部门和考古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在考古发掘结束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继续施工或者进行生产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规定配备设施、收藏、保管、处置国有馆藏文物、挪用或侵占文物所的补偿费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后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活动范围涉及港务监督部门管辖水域的,必须报请港务监督部门核准,由港务监督部门核准划定安全作业区,发布航行通告。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时,还必须遵守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遵守水下考古、潜水、航行等规程,确保人员和水下文物的安全;防止水体的环境污染,保护水下生物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不受损害;保护水面、水下的一切设施;不得妨碍交通运输、渔业生产、军事训练以及其他正常的水面、水下作业活动。

  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进或者给予撤销批准的行政处罚,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来得到的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2、违法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7号)第三十九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检查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和处理用户投诉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查询、复制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并实施运行维护规程及安全播出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三)组织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二条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里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部门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是检验审核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分层次、分区域建立健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专营服务体系及网点,向用户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维护用户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并依法维护广播影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称广电总局)负责境外影视剧引进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的审批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2号)第十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传输方式、覆盖范围以及相关技术参数播出、传输、发射广播电视信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者变更服务;(二)播出质量、技术运行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三)制定完善的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和播出、运行工作流程,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应当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四)对主要播出环节的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置播出故障;(五)广播电视重点时段和重要节目播出期间,在人员、设施等方面给予保障,做好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防范和应急准备;(六)定期对安全播出风险进行自评估。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四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理应当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应急资源储备和维护更新,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应当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和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2个月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市、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出版、发行协会可以主办地方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2个月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展销活动主办单位;(二)展销活动时间、地点;(三)展销活动的场地、参展单位、展销出版物品种、活动筹备等情况。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2号)第十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传输方式、覆盖范围以及相关技术参数播出、传输、发射广播电视信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者变更服务;(二)播出质量、技术运行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三)制定完善的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和播出、运行工作流程,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应当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四)对主要播出环节的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置播出故障;(五)广播电视重点时段和重要节目播出期间,在人员、设施等方面给予保障,做好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防范和应急准备;(六)定期对安全播出风险进行自评估。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光电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四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理应当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应急资源储备和维护更新,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应当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其中对一次性内部资料,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须重新核发。

  《准印证》不得转让和出租出借,内部资料停办后《准印证》应及时交回发证部门。

  《关于取消期刊出版增刊审批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新出厅发〔2012〕3号:一、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增刊前,须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任部门备案。备案程序和具体要求为: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关于做好第六批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后续工作的通知》湘新出[2013]13号第五条(委托给市州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局办理)

  根据《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对全国报刊记者站进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报刊记者站做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报刊记者站年度核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报刊记者站须按时参加年度核验。年度核验内容主要为:记者站工作情况、记者站登记项目变更情况、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有无违法情况、记者站记者持有记者证情况等。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2、《湖南省印刷业规定》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部门对其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进行年度核验。印刷企业年度核验不合格或者不参加年度核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部门责令整改。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第四十五条,电影放映单位理应当维护电影院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证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做好2014年春节期间都有安全放映工作的通知》(影字{2014}37号)

  《电影管理条例》67条(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六十七条“国家实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

  年检年审工作要求:年检工作采取现场检审与书面检审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有以下情况之一,暂缓年检或不予年检。

  1、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核换证并接着使用过期证照进行经营的;2、放映 《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片的,放映走私、盗版、侵权的电影片的;3、放映人员未取得放映资格证的;4、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竞相压价,无序炒作;5、影院挂牌票价低于发行方规定的最低票价;6、不规范使用计算机售票系统,不及时上报票房数据,偷漏瞒报票房;7、不按时缴纳电影专项资金;8、违规播放电影贴片广告、映前广告;9、没有设置无障碍设施和未悬挂无障碍指示牌的;10、其他违反法律和法规政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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